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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机构建设】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刘磊 发布时间:2012-09-11 浏览次数:48

      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旨在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的创新,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创新活动,不断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质和文化素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为了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院大学生实践创新活动的开展,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立项项目的管理。
      第二条 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工作每年组织一次,采用团队参与项目机制,积极倡导教师和学生进行科研合作、教师指导学生进行科技实践。
      第三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专项资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院“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组织机构由专家委员会、项目指导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各分院二级工作小组组成。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检查评估和结题验收工作。
      第六条 项目指导委员会负责落实指导教师和课题,并对项目的实施给予指导。
      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负责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经费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分院的二级工作小组,负责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的规划和立项申报工作,初步审查申报项目的可行性,落实具体项目,指导学生完成项目,督察学生实施项目和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三章  项目立项申报
      第八条 立项原则
      (一)注重过程参与。在导师的指导下,学生能够自主选题、自主设计课题或项目、实施课题或项目、进行数据分析处理和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从而不断提高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和组织实施能力。
      (二)注重实践创新。学生从自身所长与兴趣出发,积极参与实践活动(鼓励结合学科专业),在探索、研究、创新的实践训练过程中,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三)注重切实可行。训练计划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九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需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善于独立思考,具备基本的科研素质与能力。
      (二)申报项目必须有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负责全程指导学生进行实践创新训练。推荐省级立项项目,35周岁以上的指导教师原则上需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三)项目建设周期为1年,因特殊情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申请人需在毕业前完成项目。
     (四)承担上年度实践创新训练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学生和指导老师,原则上不得继续申报,以往已作为省级立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条 项目的选题范围
     (一)有关教师科研与技术开发(服务)课题中的子项目;
     (二)开放实验室、实训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与训练项目;
     (三)发明、创作、设计等制作项目;
     (四)专业性研究及创新项目,创业计划与职业规划创新项目;
     (五)社会调查项目;
     (六)其他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
      第十一条 立项申报程序
      (一)每年5月学院组织立项项目申报,项目申请由指导教师和学生共同进行,原则上每个学生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二)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申请表”撰写工作,各分院二级工作小组进行初评,通过后报院工作委员会。
      (三)院专家委员会对课题进行公开答辩评审,确定院内立项项目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省级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过程
      第十二条 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在院工作委员会指导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管理,开展阶段检查,适时监督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学生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开展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分析论证、制定设计方案、实验操作、分析总结等方面的独立能力训练。指导教师要发挥主导作用,对项目执行的各个环节及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有明确的思路和要求。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时项目小组应向分院二级工作小组提交项目中期检查报告、阶段性研究成果复印件,检查应对照项目方案汇报研究工作的主要进展及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经费的使用情况。各分院二级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12月底前,分院二级工作小组将检查情况报院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交阶段总结材料,经所属分院二级工作小组审核后报学院批准。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项目的课题类别、研究需要等对批准立项的训练项目予以一定的经费资助。省级一般项目经费为6000元/个,省级指导项目经费为3000元/个,校级项目经费为1000元/个,项目经费由学工处在年初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 项目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使用申请,经指导教师批准,可自主使用研究经费。学生有支配该项目经费的权利,指导教师有审批、使用该项目经费的权利,并承担监督该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项目组需在预算和本办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研究经费。研究经费的报销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使用申请,经指导教师批准,共同签字,经费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要严格管理制度,遵循学院财务制度,坚持据实报销原则,既要保障项目组的合理开支,也要防止出现虚报现象。项目经费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指开展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档案查阅、录音、录像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购置费等。
     (二)印刷费:指研究成果的打印费、誊写费等。
     (三)版面费:指学生在省级及以上级别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与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向期刊编辑部缴纳的费用,发表文章的作者中必须包括项目负责学生的姓名。
     (四)设备、耗材购置费:研究需要使用的小型设备、耗材等。(设备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归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项目研究过程中的使用权归项目组。)
     (五)小型会议费:指围绕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费用。
     (六)计算机使用费:指计算机上机费、录入费、软件设计费以及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
     (七)调研费:指为完成项目而进行的调研活动的开支,调研费包括通讯费、餐饮费、交通费、住宿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第二十条 项目的启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资助经费的30%,通过中期检查后可报经费40%,其余30%需在项目鉴定结题后才能报销。
     第二十一条 当项目出现异动需削减或追回经费时,由该项目的指导老师承担经费削减或追回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通过结题鉴定后,项目组应及时完成项目费用的报销和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行为将视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经费:1、提供虚假成果(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2、成果与原课题严重不符;3、逾期不能完成任务;4、在使用经费中弄虚作假,甚至严重违反经费使用规定者。对项目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账目不清者,学校将停止资助。
     第六章  项目组相关人员及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指导老师的职责和工作量计算
    (一)指导教师负责全程指导学生进行实践创新训练。
    (二)对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的指导教师进行科研工作量的计算,按学院《教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2009年修订)》执行。省级一般项目为26个科研学时,省级指导项目为18个科研学时,院级项目为12个科研学时。通过中期检查后和验收结题后各兑现科研工作量总额的50%。
     (三)一个项目有多名指导教师的,按各自实际承担的工作分配工作量,全部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总和不得超过该项目的科研工作量总额。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在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中表现突出者,在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可获得相应综合测评加分。
     (二)对毕业时尚未结清账目或提交阶段性成果者,暂缓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分院二级工作小组部门职责
     (一)各分院二级工作小组对已立项的项目负有监督职责,督查学生实施项目,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服务。
     (二)各分院二级工作小组应为学生联系本系、分院的相应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
     (三)负责本分院已立项项目的初评和中期检查工作。
     第七章  验收考核
      第二十七条 训练项目结束后,项目申请人须进行项目总结,填写《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结题表》,同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供项目成果。研究成果可采用调查报告、论文、软件、设计、硬件研制、专利等形式。省级实践创新训练项目需另外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成果精粹。
      第二十八条 院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结题答辩验收。听取项目主持人的课题总结汇报答辩,对总结报告进行评审,并做出评价。
      第二十九条 院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验收成果,编辑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项目成果精粹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择优汇总,推广宣传。学生工作处负责项目组所提供的各类资料、成果的收集、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所购设备、资料、软件等所有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信学【2009】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