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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政策文件】江苏省出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

发布者:刘磊 发布时间:2016-01-29 浏览次数:69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2015-2020)》(苏办发〔2015〕3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等文件中均有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的相关指导意见,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激发我省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促进人才高效有序流动,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人社厅、教育厅、科技厅等三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15年12月31日印发实施。

  《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意见》适用于省属及各地所属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鼓励省属及各地所属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本单位安排,通过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相关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相关行为、待遇、权利义务、权益归属与分配等通过修订聘用合同或单独签订协议予以约定。

  三、鼓励省属及各地所属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内)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安心离岗创业,《意见》明确了一系列保障政策,如离岗创业期内(三年)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等同在岗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按原有方式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离岗创业期间作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并连续计算工龄;除出现受到规定的处分、处罚外,可正常晋升薪级工资;离岗期满前,本人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可恢复相应岗位聘用等。

  四、充分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维护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离岗创业合同(协议),就离岗期限、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约定,既维护创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单位正常管理秩序。另外,《意见》明确了“双肩挑”人员离岗创业须先行辞去所任管理岗位职务。

  五、为防止“吃空饷”等问题的出现,《意见》明确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内不享受各项工资福利待遇;另外,《意见》就离岗创业相关程序、管理考核、岗位聘用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引自: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6/1/28/art_43268_53363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