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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文件政策】苏政办发〔2018〕57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刘磊 发布时间:2018-08-02 浏览次数:32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以下简称《查处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创业创新,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晰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着力构建权责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为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统筹抓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健全完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 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一步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的经营活动范围,优化准入服务,激发市场活力,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权责明确,监管衔接。依法厘清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监管无缝衔接,推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注重引导,处罚有度。强化督促指导,调节管控力度,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积极引导无证无照经营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适当降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无照经营的法律责任,综合施策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三、主要任务

(一)准确把握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市民生活等情况下,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来指定经营场地和特定时间。在贯彻实施中,要不断细化上述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具体情形。

(二)进一步厘清部门监管职责。

遵循优先适用上位法和特别法的原则,按照“证优于照”“证重于照”的要求,正确处理许可管理和登记管理的关系,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首先按照许可证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许可证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工商登记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确保证照管理无缝衔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根据《查处办法》精神,进一步明确下列情形的查处职责:

一是无须审批部门发证的无照经营和有证无照经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二是无证无照经营和有照无证经营由负责审批发证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无证经营查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无证经营查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省政府确定查处部门。

在查处过程中,对具备办理证照法定条件且有继续经营意愿的无证无照经营者,要督促、引导其限期办理相关证照;对国家规定无须取得许可或注册登记的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对拒不改正或社会危害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依法予以查处。

《江苏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由省工商局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相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发布,并会同相关部门适时修订。

(三)切实加强协同监管。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无证无照经营线索、查处等信息的实时无障碍交换,对查处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各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或者在接到无证无照经营的投诉、举报线索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将信息通报至相关部门,接到信息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查处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单位或个人的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公示平台依法进行公示,在全社会营造约束违法失信的共治氛围。

(四)建立无证无照经营举报制度。

各地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政务热线(12345)、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安排人员受理举报并依法予以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既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科学有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效的投入保障机制,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开展创造良好条件。各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健全完善查处信息互联互通、联动响应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二)加强宣传培训,营造共治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双随机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积极宣传《查处办法》,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各地各部门要组织专门业务培训,深刻理解和把握《查处办法》的新精神、新要求,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探索长效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落实《查处办法》及本实施意见的督促检查、跟踪问效,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落到实处。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不断创新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新办法,探索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常态化机制,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构建良好市场秩序。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0日

引自:http://www.jiangsu.gov.cn/art/2018/7/30/art_46144_7764858.html